一、
書記員刑事案件的流程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并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于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書記員。
二、
什么是不開庭審理
(一)不開庭審理又稱調查訊問式審理,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卷材料的基礎上,以不開庭的方式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在查清案件事實之后即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審理方式。
(二)不開庭審理由下列幾個環節組成:第一步是審閱案卷材料,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全體成員都應當審閱案卷材料,不能僅由審判長審閱后向合議庭其他成員介紹案情。第二步是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合議庭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評議,并作出裁判。
三、
刑事訴訟庭審程序
(一)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四)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五)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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